学生在上课时间内发生意外,若老师未尽监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意外因老师疏忽导致,未及时处理可能加重学生伤害,教育机构需承担更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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