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被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孩诱骗性地发生性关系,这可以算是性侵犯吗?

时间:2024-03-29 作者:重庆律师

法律分析:诱奸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异性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称之为诱奸,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如果受害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为强奸罪,可以从重处罚,如果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为强奸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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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公安来认定,一方明确指出不自愿,另一方又表示确实有性行为,公安可能会立案侦查,那么后期很可能被定性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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