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如何处理?

时间:2024-03-08 作者:重庆律师


一、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能否共存
1、借款合同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共存。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款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1、借款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
2、币种。
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
4、数额。
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期限和还款方式。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借款合同违约金按照约定进行计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借款合同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是可以并行的,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文链接: http://www.beautyrus.cn/705831.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连云港律师 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嘉善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石家庄律师 丽水律师 济宁律师 曲靖律师 嘉兴律师 张掖律师 丽水律师 青岛律师 珠海律师 象山律师 苍南律师 永修律师 万年县律师 新余渝水区律师 北京昌平区律师 成都金牛区律师 北京顺义区律师 杭州拱墅区律师 南宁青秀区律师 贵阳云岩区律师 东阳市律师 上蔡县律师 南通律师 石家庄律师 珠海律师 衡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