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主和雇员基于自愿原则,当然可以达成一些协议,但是这种自愿性的协定不能超越法律约定范畴。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相关法律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