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公司资金增加个人实收资本是否属于撤回注册资本?

时间:2024-02-23 作者:重庆律师

法律分析: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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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为股东共同出资财产,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借给股东,股东以借款来增加个人实收资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股东应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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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受让股东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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